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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2007年11月19日通过)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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