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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2007年11月19日通过)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 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 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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